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信用交易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信用交易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担保制度应运而生。担保制度中,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而在担保实践中,为了分散风险,保证人可能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反担保,这就引出了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保证人的概念。
担保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担保保证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主体,其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处于保证人的地位。
按照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担保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两种:
(1)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没有偿还义务。
(2)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抗辩权:担保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保证人利益的,担保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追偿权:担保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担保保证人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1)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保证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告知义务:担保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如实向债权人告知其自身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诈。
反担保保证人是指为担保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换言之,反担保保证人是担保保证人的保证人,其在担保保证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对债权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反担保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取决于其与担保保证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方式。如果约定为一般保证,则反担保保证人在担保保证人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时,才承担补充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反担保保证人与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反担保保证人享有与担保保证人类似的权利,包括抗辩权、追偿权和代位权。
(1)抗辩权:反担保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和担保保证人行使抗辩权,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2)追偿权:反担保保证人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担保保证人追偿,也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反担保保证人为担保保证人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取得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代位行使权利。
反担保保证人的义务与担保保证人类似,包括承担反担保责任和告知义务。
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保证人都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保证对象不同: 担保保证人的保证对象是债务人, 而反担保保证人的保证对象是担保保证人。
2. 责任承担的顺序不同: 担保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而反担保保证人在担保保证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才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3.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形成三角关系, 而反担保保证人与担保保证人、债权人形成三角关系,两者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保证人都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两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担保体系。了解担保保证人和反担保保证人的概念、区别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维护担保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