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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超额 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4-08-05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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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超额 执行异议**

**绪论**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胜诉利益。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保全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的范围的情况,即超额执行。此时,债务人有权提出超额执行异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超额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若执行的财物价值明显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出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超额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

* 被执行人 * 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等

**异议提出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0条规定,超额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异议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期限一般为10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异议内容**

超额执行异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基本信息,如被执行人、异议人身份信息 * 执行案号 * 认为超额执行的事实依据 * 要求撤销超额执行的范围 * 异议人签字及日期

**超额执行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超额执行异议时,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认定是否存在超额执行:

* 执行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 *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异议的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超额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及时启动审理程序:

* 审查异议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听取被执行人、异议人陈述 * 查明执行标的与债务范围是否一致 * 根据证据材料判断是否存在超额执行 * 作出裁定,明确是否撤销超额执行

**撤销超额执行**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超额执行,应当裁定撤销超额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超销额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员,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超出范围的财产发还被执行人。

**异议无效**

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超额执行异议不成立,可以作出裁定驳回异议。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特别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提出超额执行异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 异议书应当翔实陈述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异议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异议人应当注意异议裁定的期限和复议途径 * 人民法院在审理超额执行异议时,应当依法办事,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总结**

超额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合理行使超额执行异议,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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