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担保支付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额度主要是为了确保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防止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额度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安全生产保证金等担保金,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可以协商确定担保支付的额度,并且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5%。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注明、公告投标文件中应当载明相应要求,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这表明,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依照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后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额度主要根据建筑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5%或者30%。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总之,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额度是在建筑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协商确定的,其目的是确保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减少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担保支付的额度,同时建筑承包商也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