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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能冻结零钱
发布时间:2024-07-30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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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财产保全能冻结零钱 ### 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因其处分财产而使诉讼当事人的债权落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程序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债券、基金份额、期货合约和保险单”。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零钱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 零钱的法律性质 零钱是指储存在银行卡内的金额,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 **存款性质:**零钱本质上是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 **专属账户性质:**零钱储存在特定银行卡账户中,由储户对账户享有专属支配权和管理权。 * **可支配性质:**零钱可以随时通过提款、转账等方式进行支出或使用。 ### 诉前财产保全对零钱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执行规定》第122条均未明确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能否冻结零钱。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 (一) 冻结派 持此观点者认为,零钱属于被申请人的存款,属于《执行规定》第122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范围,法院有权将其冻结。 **理由:** * **存款的广泛含义:**“存款”的含义并不限于整存整取或定期存款,还包括活期存款、零钱等。 * **财产保全的目的:**诉前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零钱虽然数额较小,但也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同样有必要予以保全。 * **实施的可行性:**银行具有查询和冻结账户的系统技术,实施对零钱的冻结并不困难。 #### (二) 不冻结派 持此观点者认为,零钱不属于《执行规定》第122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范围,法院无权将其冻结。 **理由:** * **法律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均未明确列举“零钱”,这表明立法者未将零钱视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 * **可支配的特殊性:**零钱具有可随时支配的特点,冻结零钱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 * **保全的合理性:**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故意处分财产,而非冻结所有资产。零钱通常数额较小,对诉讼的执行并无实质影响。 ### 法院实践和学术界观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处理诉前财产保全与零钱冻结的案件时,判例不一。有的法院采纳“冻结派”观点,对被申请人的零钱进行冻结;有的法院采纳“不冻结派”观点,认为零钱不属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 学术界也对该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形成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支持冻结零钱,认为这是保证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的学者反对冻结零钱,认为这违反了比例原则和必要原则。 ### 综合评析 笔者认为,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冻结零钱,应遵循以下原则: * **适度原则:**诉前财产保全应适度,不能冻结所有资产,而应针对特定财产进行保全。 * **必要原则:**诉前财产保全应具有必要性,即冻结财产的价值足以保障诉讼请求,且无其他可替代措施。 * **比例原则:**冻结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的金额应大体相当,不应过度冻结。 基于上述原则,笔者建议: * **数额较小且不影响日常生活,原则上不应冻结:**对于数额较小,且不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的零钱,原则上不应采取冻结措施。 * **数额较大且影响日常生活,可适当冻结:**对于数额较大,且会对被申请人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零钱,可以酌情冻结部分,但不得全部冻结。 * **综合考量具体案情,合理确定执行标准:**法院在处理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执行标准,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零钱能否冻结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根据适度原则、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合理界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兼顾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