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保全是指权利人滥用保全权利,通过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行为。恶意保全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被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解除恶意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恶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有效;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性质、金额及与申请保全数额的比例;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了解程度以及申请保全的数额是否与其主张的权利相匹配;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性质、金额及与申请保全数额的比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真实,能否证明不存在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的危险; 其他与申请财产保全相关的因素。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恶意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恶意保全的; 被申请人已按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解除保全申请后,在二十日内作出裁定。申请解除恶意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解除恶意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证明材料。申请解除恶意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恶意保全; 被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解除保全申请后,会在二十日内作出裁定;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恶意保全是一种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解除恶意保全。申请解除恶意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必要的材料。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