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最新规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设方为了提高工程款的支付安全,渐渐开始注重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
在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方面,最新的规定是2019年6月1日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3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工程承包商,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下列任意一种工程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工程量、工作量支付。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方面的核心原则,即在工程款支付的同时,建设方应当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的担保措施。
从履约保证金的角度来看,建设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施工合同得到履行。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工程承包商出现了违约情况,建设方可以通过履约保证金进行追偿。
另外,除了履约保证金外,建设方还可以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这些担保措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等,这些保函的提供可以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并非只对建设方有所要求,工程承包商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担保措施的提供方式。在签署合同前,工程承包商可以提出提供担保措施的方案,并按照建设方的要求进行实施。
总的来说,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工程承包商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建设方工程款支付的安全性。在实践中,建设方和工程承包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措施,加强沟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