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工程支付担保比例法律规定有哪些依据
发布时间:2023-04-01 09:30
  |  
阅读量:

工程支付担保比例法律规定有哪些依据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迅猛发展,工程支付担保比例的法律规定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工程支付担保比例法律规定有哪些依据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支付比例应当合理。”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工程支付担保比例应当合理,但并未具体规定比例范围。

2.《担保法》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金由担保人保管,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保证金应当返还给出具保证金的债务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金可以用于弥补损失。”该规定适用于很多领域的担保,建设工程也可以根据该法规定税收保证金。

3.《物业服务条例》

《物业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由承包人负担人工及相关费用外,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保证金或者保险。”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工程支付担保形式,采取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险等方式进行担保。

二、政策文件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比例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至3%。”该规定体现了工程支付担保比例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且明确了保证金的比例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有保险利益的,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该规定体现了质量保险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一种形式,可以作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手段,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保障权益。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予以调整。”该规定体现了工程支付担保比例过高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并且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司法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额度过高,影响投标人投标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规定也体现了工程支付担保比例应当合理,过高过低都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工程支付担保比例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司法解释等方面的法律文本。当事人在制定工程支付担保比例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比例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法律机关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工程支付担保比例的监管和调整,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