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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财产保全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7-2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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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申请异地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异地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且纠纷涉及的标的物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产位于异地,且申请人无力前往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案件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异地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符合异地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财产所在地; 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依据; 申请人无力前往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异地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裁定。

三、异地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以下异地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动产; 查封、扣押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特定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异地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异地财产保全裁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撤销或修改原裁定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五、异地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异地财产保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异地财产保全条件;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异地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执行异地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异地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确适用异地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