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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说缺少证据
发布时间:2024-07-1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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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说缺少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或涉案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财产保全被滥用的情况。

一、财产保全滥用的表现

不当申请:有的原告为阻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恶意损害被告利益,采取不当手段申请财产保全。 提供虚假材料:有的原告为了顺利申请到财产保全,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据材料,骗取法院支持。 财产保全过度:有的法院在审查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二、财产保全说缺少证据

财产保全说缺少证据,是指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或者不能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本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以本票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本票原件。原告因故无法提供本票原件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本票依法持有且记载的权利义务关系真实的证据。”

因此,在以本票纠纷为由申请财产保全时,原告应当提供本票原件或能够证明本票依法持有且记载的权利义务关系真实的证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应当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三、虚假诉讼引发财产保全滥用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引发财产保全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胜诉判决的行为。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伪造证据、编造虚假案由等方式申请财产保全,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告财产的目的。由于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很难被及时发现,因此往往导致财产保全被滥用。

四、预防财产保全滥用

为了预防财产保全滥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事前审查: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追加证据。 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虚假诉讼行为。 完善惩戒机制:对于虚假诉讼引发财产保全滥用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五、结语

财产保全是一项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是,也存在着滥用的风险。只有通过加强事前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完善惩戒机制等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财产保全滥用行为,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