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是否收取保全费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情况也发生了变化。本文将详细分析财产保全法院是否还收取保全费,以及相关费用产生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实用指引。
1. 历史演变
在《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之前,法院一般不收取财产保全费。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
2. 现行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收取的诉讼费用之一。因此,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向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收取保全费。
保全费的收取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条:“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
按保全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收取保全费,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按保全标的额的比例计算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没有价值或者价值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保全标的额的1%计算保全费,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保全标的额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价值,包括金钱债权的金额、标的物的价款或者重置费、执行标的的价款或者必要费用等。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保全费: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申请人无力交纳保全费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减免诉讼费用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果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及时交纳保全费,或者申请保全符合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保全费。在以下情况下,保全费可以退还:
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的: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应当退还已交纳的保全费。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退还已交纳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退还已交纳的保全费。 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偏高的:申请人交纳保全费时,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偏高的,应当退还多交部分的保全费。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收取保全费。保全费的收取是有法律依据的,其计算方式分为按保全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和按保全标的额的比例计算两种。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减免保全费。此外,在一定情况下,保全费是可以退还的。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重视保全费的收取、减免和退还等相关规定,以合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