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争议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措施,防止争议财产发生变动,以保证判决或裁定能够顺利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在下列情形下,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藏财产的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当事人有隐匿财产史的; 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的; li>对方当事人正在销毁、隐匿或者转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资料的; 其他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藏财产可能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对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当事人拖欠建设工程款或者其他费用,造成施工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 对方当事人非法侵占房屋、土地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 其他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形。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法律另有规定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形。如:
申请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于需要保全的证据或者财物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履行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可以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保全理由及其事实、证据; 保全财产的具体内容; 保全方法的建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在3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即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让财产、出境、销毁证据等; 其他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对保全的财产和保全的方法作出妥善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影响。保全措施应当自裁定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保全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保全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解,解决双方争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的,财产保全应当自动解除。在保全期间,如果保全申请人不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