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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保全申请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6-09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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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保全申请的情况有哪些

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保全申请的审查严格,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予以准许。实践中,驳回保全申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申请不合法

保全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合法,包括:

* 存在对诉讼请求不适格的情形: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无权代理申请人;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争议或请求权基础:不存在侵权、违约等事实,或不存在法定的主债权; * 保全措施超出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保全对象并非为被担保债权所担保,或者保全范围超过被担保债权。

二、申请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包括:

* 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等行为的情形,或该等行为不足以导致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无法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与案件无关联性:证据无法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三、保全方式不当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且不得滥用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 选择的保全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与案情不相符:选择的保全方式不当,或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保全措施的力度明显超出了保全的目的和范围,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不合理的限制:保全措施的过分或不适当; * 同时申请多种保全措施而不需要的:滥用保全措施,侵犯被申请人的权益。

四、申请手续不规范

申请人须按照人民法院的保全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保全申请,具体包括:

* 未按规定格式书写申请书:申请书不符合人民法院的要求,或未载明必要的申请内容; * 未提供足够的证据: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未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未按时足额交纳或补交保全费,导致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 * 未经保全登记机关登记:未进行保全登记,导致保全措施不生效力。

五、申请不及时

申请人应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会导致法律后果,包括: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消灭,从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文书送达被申请人后:法律文书送达被申请人后,当事人有义务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申请,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等,造成申请人的损失; *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保全申请的法定情形,可能驳回申请。

六、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还可能因其他特殊原因驳回保全申请,包括:

*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可能会损害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保全措施本身会对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 保全措施执行困难、耗时较长,保全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大、耗时长,而保全的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 有证据证明保全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意图滥用保全措施: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措施,意图损害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在实践中,驳回保全申请的情形复杂多样,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法对保全申请做出决定。因此,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措施前,认真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充分收集证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以免因申请不当而被人民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