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针对原告的请求提出反请求,由同一法院在原诉之外对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反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反诉能否做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存在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第80条规定:“反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反诉请求中的诉讼标的采取保全措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反诉能否做财产保全,存在两种观点:
主张反诉不能做财产保全: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包括反诉请求,反诉请求属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作为保全的依据。 主张反诉可以做财产保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第80条明确规定“反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反诉请求中的诉讼标的采取保全措施”,该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明确性,应当予以支持。**主张反诉不能做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
反诉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而不是被告阻碍诉讼进行的行为; 反诉请求经过法院审查后才能成为生效判决,在法院未审理之前,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依据; 对反诉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际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保全,这违背了保全制度的基本原则。**主张反诉可以做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其他原因”,应当包括反诉请求; 反诉请求虽然是基于原告的起诉,但它已经成为被告独立的请求,具有独立的诉讼标的,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对反诉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告转移或隐藏财产,保障原告反诉请求的实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反诉可以做财产保全:
反诉请求已经提出,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保全条件; 反诉请求与原诉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关联性;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反诉请求的实现具有必要性。对于反诉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应当以反诉请求的诉讼标的为限。不得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反诉财产保全的程序与原诉财产保全相同。被告可以在提出反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反诉受理后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反诉请求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反诉能否做财产保全,在法律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反诉可以做财产保全,这样有利于保障原告反诉请求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反诉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把握条件和范围,不得滥用保全措施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反诉财产保全应当与原诉财产保全相协调,避免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