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本文重点解读《规定》中的主要内容,以帮助当事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理解和适用新《规定》。
《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决定、执行、异议处理及相关程序。对于仲裁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以参照适用《规定》。
《规定》将财产保全措施细分为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保全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诉讼中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害,待申请财产保全裁定时情况不复存在的。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保全范围的合理性。
法院审查通过的,应当立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财产保全裁定书载明裁定事项、执行期限等内容。财产保全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持裁定书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规定》对异议提出的期限、内容、形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规定》强调加强执行保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同时,《规定》明确了对拒不执行、迟延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规定》明确了法官、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优先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维持生计必需的工具等财产,在执行时应当留有必要的余地,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利。
除上述内容外,《规定》还对财产保全的担保、违法责任、监督检查等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完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规范财产保全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法院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规定》,以确保在实践中正确适用和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