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收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保全的措施。
适用条件: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逃避债务,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收益,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此危险; 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真实存在;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提供担保。有权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有权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债权和担保情况、财产保全请求及其理由和证据; 证据材料,包括债权证明、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收益的证据、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的证据等; 担保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以保证财产保全执行后,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符合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保全的理由。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禁止处分。
查封:对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查封。 扣押:将债务人的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法律规定的应由债务人领受的凭证、汇票、支票等扣押。 冻结:冻结债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 禁止处分:禁止债务人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实施处分行为,如出售、抵押、出租等。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措施,当事人在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收益危险时,应当及时申请。同时,申请人还应证明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充分、有效,能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收益的危险以及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等事实。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请求的债权数额及债务人财产价值相适应,不得过度保全,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应能有效保障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时的补偿。担保方式可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诉前财产保全是限时性、紧急性措施,当事人不得滥用此项措施,对债务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债务人名誉受损、经济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申请费和担保费。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自执行之日起 30 日。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诉前财产保全会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但不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提供担保或者证明自己无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收益的危险。
不需要,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继续有效,当事人无需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