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拒不履行而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申请执行的原告或者申请人。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的情形。 申请保全的数额不超过判决金额或者仲裁裁决金额。 申请保全不具有恶意或者滥用权利的动机。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的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据。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审查通过后,于15日内作出裁定,对申请予以准许或者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扣押财产:将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扣留起来,禁止被执行人处分。 冻结存款:将被执行人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起来,禁止被执行人支取。 查封财产: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起来,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并交由有关机关管理和保管。 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执行。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的,或者申请了但被驳回的。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由于保全措施的期限有限,因此申请人应当在得知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情形后及时申请保全。 提供充足的证据。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的证据,否则执行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承担申请保全的费用。申请保全应当缴纳一定费用,因此申请人应当提前做好预估。 承担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或者滥用保全权利,则应当承担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被执行法院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执行程序中申请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申请保全的法律规定,并注意申请保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