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金钱债务,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控制、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债权人日后可顺利执行和实现债权。随着我国羊绒产业的快速发展,羊绒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涉及羊绒财产保全的案件尤为突出。本文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羊绒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羊绒不宜财产保全的原因,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羊绒不宜财产保全的客观原因
羊绒的易变性
羊绒具有极强的吸湿性和易染色性,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极易受环境影响而发生质地和色泽的变化。如果因财产保全而冻结或扣押羊绒一段时间后,羊绒的价值和质量可能会大幅下降。此外,羊绒的保鲜期有限,长期储存会使羊绒组织损坏,影响其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
羊绒的流动性
羊绒在市场上流通性较强,交易量大,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大。如果将羊绒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不仅难以对羊绒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还可能因为价格变动而影响财产保全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羊绒的流动性使得被执行人有较大的机会处置或转移羊绒,规避财产保全措施,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
羊绒的价值难以确定
羊绒的价值评定受到品种、颜色、细度、长度、产地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种类的羊绒其价值相差甚大。对羊绒价值的评估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鉴定,但我国现阶段羊绒的检测和鉴定方法尚未统一,容易产生分歧。在财产保全中,对于羊绒价值的评估困难,可能导致执行过度或执行不足的情况发生,不利于保障债权人、被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三方的利益。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债务纠纷被执行人屠宰出售的牲畜、易腐败变质的物品,不纳入财产保全范围。"虽然《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羊绒,但从羊绒易变质的特性以及与牲畜相似的流动性和价值评估困难等特点来看,羊绒不适宜纳入财产保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对需要以扣押、冻结方式保全的标的物,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保管。"由于羊绒的易变性,如果委托非专业机构保管,极易造成羊绒的损坏或灭失,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对羊绒采取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三、司法实践中羊绒不予财产保全的具体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涉及羊绒纠纷的案件,一般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他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中,上海金氏集团与河南某公司因羊绒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讼。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羊绒具有易变质、易转移等特点,且价值难以确定,属于不适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故裁定驳回了上海金氏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
又如,在(2013)鄂民申字第4831号民事裁定书中,鄂尔多斯某羊绒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讼。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羊绒属不易保管的特殊商品,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羊绒变质、贬值或灭失,故裁定驳回了鄂尔多斯某羊绒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四、羊绒不予财产保全的例外情况和应对措施
尽管一般而言羊绒不宜财产保全,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当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羊绒等逃避执行的情形时,法院可能会依法对羊绒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对羊绒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委托专业机构保管,以避免羊绒因不当保管而变质或灭失。 根据羊绒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方式,如冻结、扣押或指定专人看管等。 在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羊绒的动向,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羊绒被转移或变卖。结语
综上所述,羊绒具有易变质、易转移、价值难以确定等特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对羊绒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总之,在涉及羊绒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虑羊绒的性质、价值、保管难度等因素,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