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中,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判决作出之前隐匿或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依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范围一般包括:
被诉讼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转让债务的第三人 受委托管理他人财产的受托人 隐匿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其监护人范围内对于第三人财产,法律规定了以下可保全的情形:
第三人持有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危险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以虚假诉讼或其他方法逃避履行义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 треть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诉讼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责令提供担保 限制出境申请诉讼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债务能力 有证据证明存在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者逃避履行义务的危险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身份证明 证据材料法院接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若符合保全条件,法院会裁定准予保全,并指定保全措施 若不符合保全条件,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后,由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由法院执行 责令提供担保由法院执行 限制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以保证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若保全措施错误或者被滥用,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起诉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
保全措施会在下列情形解除:
诉讼终结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保全期届满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