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查封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和使用的方式,以确保执行债务。当事人因故解除查封,需要向有权解除查封的机关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事项**
解除查封,恢复财产的处分和使用权。
**申请人基本信息**
-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住所地: - 联系电话:
**被查封财产信息**
- 财产名称: - 查封标的物: - 查封原因: - 查封时间: - 查封机关: - 查封执行案号:
**解除查封理由**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已撤销申请; - 法院裁定撤销查封; - 其他解除查封的正当理由:
**证据材料**
- 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文件(如执行完毕证明书等);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 - 法院裁定撤销查封的法律文书; - 支持其他解除查封理由的证据材料。
**申请程序**
- 向有权解除查封的机关(一般为查封机关)提交申请书; - 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 缴纳相关费用; - 等待查封机关审查和决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
**注意事项**
- 申请解除查封的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内; -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 - 解除查封后,原被执行人间的关系仍受生效法律文书的约束; - 对解除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权撤销该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