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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
发布时间:2024-05-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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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

目的和适用范围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旨在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该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担保金的类型和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类型主要有:

  • 金钱担保
  • 不动产抵押担保
  • 动产抵押担保
  • 信用担保

担保方式可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决定选择。

担保金的数额

担保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物的价值、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数额不超过标的物价值的20%。

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信用状况良好
  • 财产状况足以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提交担保金或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程序如下:

  • 金钱担保: 存入指定账户或交存于法院。
  • 不动产抵押担保: 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 动产抵押担保: 提供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或占有移交抵押手续。
  • 信用担保: 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的信用担保函。

担保金的变更和解除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担保金。

  • 变更: 当担保金数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追加担保; 当担保金数额过高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少担保。
  • 解除: 当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法院驳回申请时,应当解除担保; 当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担保金应当解除。

担保金的处置

担保金的处置方式如下:

  • 如果被申请人败诉,担保金可以由申请人用于抵偿胜诉款项;如果申请人败诉,担保金退还原主。
  • 如果案件撤回或达成和解,且双方当事人对担保金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担保金按照约定处理。
  •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后果

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上的1000万元。后经调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原告申请追加担保金未被法院批准,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在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三日后,退还担保金。

该案表明,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对担保金的处置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担保金的滥用,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诉讼服务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