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两次申请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訟中,為了保障勝訴後的債務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於訴訟期間或裁判確定後有脫產或隱匿財產的行為,使得勝訴判決無法得到有效的實現,法律賦予債權人申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等方式來扣押或限制債務人的財產,此即通稱為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債權人對於有事實足認將有財產喪失或隱匿之虞者,得於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而假扣押與假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強制執行的方式不同。
假扣押是一種積極的強制執行方式,由法院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扣押,限制債務人處分或使用該財產。而假處分則是一種消極的強制執行方式,法院命令債務人不得為特定行為,例如不准債務人移轉或處分特定財產。
在實務上,如果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脫產或隱匿財產行為有具體的事實證據,即可向法院聲請財產保全。但須注意的是,法官在審查債權人的聲請時,會依據「有事實足認將有財產喪失或隱匿之虞」的標準進行判斷,若認為債權人的聲請理由並非屬實,則會駁回聲請。
由於財產保全涉及債務人的財產權利,因此法院在核發財產保全裁定前,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擔保金的金額由法院依據聲請的範圍與債務人的財力狀況判斷,通常為聲請標的物價值的一定比例。
如果債權人在最終勝訴,則法院會責令債務人支付擔保金。但如果債權人敗訴或撤回聲請,則擔保金將會返還給債務人。此外,如果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而遭受損失,且經查明該損失非因債務人自己行為所致,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一個案件二次申請財產保全
台灣高等法院曾審理一個一審駁回假扣押聲請的案件,債權人於二審期間再次聲請假扣押,結果被法院核准。原因在於債權人在二審時提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合乎「有事實足認將有財產喪失或隱匿之虞」的聲請要件。
此案例說明,即使債權人第一次財產保全聲請被駁回,但只要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的脫產或隱匿財產行為,債權人仍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法院會綜合評估聲請的理由、債權人的擔保能力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做出適當的裁定。
結論
財產保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債務人於訴訟期間或裁判確定後有脫產或隱匿財產的行為。債權人在聲請財產保全時,必須提出有具體的事實證明債務人有財產喪失或隱匿之虞,並提供相當的擔保金。法院會依據聲請的範圍、債務人的財力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做出適當的裁定。
在實務上,如果債權人在第一次財產保全聲請被駁回,但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的脫產或隱匿財產行為,仍然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法院會綜合評估聲請的理由、債權人的擔保能力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做出適當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