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诉讼财产保全是一项常见且重要的程序,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和转移有争议的财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然而,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来承担,一直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界观点,旨在为司法裁判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有明确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 《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规定表明,《民诉法》采取了申请人预交费用的原则,即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该原则体现了申请人对申请保全承担责任的公平原则,也避免了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遵循《民诉法》的规定,以申请人预交费用为原则。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9〕19号)第236条规定:“对担保金额符合本意见第234条规定的需要人民法院保全财产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保全财产,并由被申请人预交保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号)第16条规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但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全的除外。”这些规定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当被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主体,且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利益保护不明显时,由被申请人预交费用较为合理。
### 理论界观点理论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承担问题也存在不同声音。主要观点有:
多数观点认同《民诉法》的申请人预交原则,认为该原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类观点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主动采取的措施,其费用自然应由申请人承担。 少数观点主张采用由败诉一方承担费用的原则。这类观点认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因此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体现“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但该观点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对申请人也不公平,因为胜诉方可能无法全部获得赔偿。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观点,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预交。 对担保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9〕19号)第234条规定,需要人民法院保全财产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由被申请人预交。 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全的除外,由申请人预交。 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 结语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诉讼公平原则、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和防止滥用诉讼程序等诸多因素。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立了申请人预交费用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作出了例外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多数观点支持申请人预交原则。本文综合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观点,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承担原则,旨在为司法裁判和当事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