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申请保全转移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它可以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规避执行。
财产申请保全转移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财产保全转移的范围。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诉状副本、证据清单、被诉人财产转移的证据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申请保全转移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证明被诉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决定是否准许保全转移: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且符合财产申请保全转移的条件,应当裁定准许申请,并发出财产保全转移通知书。 不准许申请: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诉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应当裁定不准许申请。财产保全转移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的名称。 案号。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保全财产的范围。 被保全财产的执行期限。 不得转移、处分或隐匿被保全财产的责令。 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财产保全转移通知书应当送达给被申请人,并对被保全财产执行移交。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转移后,被申请人有权申请撤销财产保全转移。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也可以对财产保全转移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撤销财产保全转移。
人民法院准许撤销财产保全转移的,应当发出撤销裁定书。撤销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财产保全转移应当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转移裁定的。 被诉人履行诉讼义务,提供担保的。 诉讼终结,申请人未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未完毕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执行期间届满,申请人未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转移的,应当发出解除裁定书。解除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违反财产保全转移裁定的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转移、处分或隐匿被保全财产的,处以罚款、拘留。 拒不执行财产保全转移裁定的,处以罚款、拘留。 提供虚假担保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