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前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对争议标的或者与争议标的有关的财产采取临时措施,以保全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的可能的一种制度。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是指保险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的一份担保文件,保证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如法院尚未对申请作出裁定或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全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或者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后,承担与被执行人同等的履行义务。”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适用条件**
1. 诉讼已经开始,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2.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且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
3.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全被申请人履行判决。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格式**
担保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担保人:**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 **被担保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 **保单号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号;
4. **担保金额:**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
5. **担保范围:**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担保标的、担保期间等;
6.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申请保全等;
7. **法律文书:**担保函经保险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申请**
申请人应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 诉前保全申请书;
3. 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4. 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前保全之日起,担保函生效。生效后的担保函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解除**
担保函的解除情形有:
1.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前保全申请的;
2. 担保期间届满的;
3. 人民法院解除诉前保全的;
4. 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的;
5.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 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赔偿责任**
在担保期间内,如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未获得足额赔偿,申请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核实材料无误后,应在10日内按约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不得高于担保金额。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优点**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在诉讼中具有以下优点:
1. **快速便利:**申请人无需 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简化 了保全程序,提高了保全效率;
2. **保障权益:**保全成功后,申请人可以及时获得财产保全,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3. **规避风险:**一旦保全被驳回,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人可以有效规避诉讼风险;
4. **促融促裁:**保险公司的介入,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结语**
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是诉讼中保全措施的创新,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诉前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函的作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