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购房担保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购房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共同签订。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购房担保,是指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以下简称“购房人”)提供的,保证购房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项的担保服务。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反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服务。
**第二章 反担保人的义务**
**第四条** 反担保人保证真实、合法地提供以下材料:
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反担保人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证明; 反担保物的所有权证明; 担保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反担保人应当保证反担保物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反担保物已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反担保物已转让或有权处置; 反担保物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依法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反担保物存在其他影响担保权实现的情形。**第六条** 反担保人应当保证反担保物在反担保期间内保持完整、无损耗和无灭失,并妥善保管反担保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反担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 担保人的义务**
**第八条** 担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购房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项。
**第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及时、足额地向购房人提供购房担保。
**第十条** 在出现担保事故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购房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反担保物处置**
**第十一条** 反担保人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担保人有权处分反担保物: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反担保物价值明显低于反担保债务的; 反担保物存在前述第五条所列瑕疵的; 担保人有权处分反担保物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担保人在处分反担保物前,应当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并告知反担保人改正违约行为、补充提供担保或提供反担保物价值降低的证明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三条** 担保人处分反担保物后,反担保人应当配合担保人办理相关手续。反担保人拒不配合的,担保人可以自行办理。
**第五章 担保费用**
**第十四条** 担保人提供购房担保的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或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反担保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