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提供一笔200万元的借款,乙公司为该借款提供反担保保证。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甲公司未收到归还的借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乙公司辩称其已向原告甲公司提供了相等价值的担保,故不应承担担 bảo责任。原告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一、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明确规定反担保保证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而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原告甲公司未收到借款系由于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乙公司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三、乙公司主张已提供相等价值的担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反担保保证责任款2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二、驳回被告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一、对反担保保证合同中担保方式的约定理解
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对担保方式的约定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反担保保证人为违反合同约定,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将导致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合同约定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不符,故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未收到借款的违约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反担保保证人责任的理解
反担保保证人是为合同的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反担保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丙公司未归还借款,乙公司作为其反担保保证人,应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三、对反担保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
反担保保证人主张已提供相等价值的担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主张已提供相等价值的担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
四、对反担保保证合同纠纷的处理建议
在处理反担保保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反担保保证合同中担保方式的约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反担保保证人应及时履行保证责任,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反担保保证人主张已提供相等价值的担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反担保保证合同纠纷,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