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由于诉讼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其采取的相应保全措施也具有强制性。然而,这种强制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济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为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担保费的制度,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承担因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制度的设立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中: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一)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
(二)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不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与本案无关的财产;
(五)保全该财产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财产。
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规定:“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以上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的前提条件之一。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担保责任的性质: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是一种担保责任,其性质与诉讼中其他担保责任相同,都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受损害而提供的担保; 先予执行的性质: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是一种先予执行的担保,其性质与民事诉讼中其它先予执行制度的性质相似,都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对被保全人造成损害; 混合担保的性质: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既有担保责任的性质,又有先予执行的性质,是一种混合担保。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性质属于混合担保,既具备责任担保的属性,又具有先予执行担保的属性,既是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措施,同时也是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保护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先予执行担保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全财产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贬值、灭失、毁损等; 被保全财产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如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等; 被保全财产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利息、利润等收益损失; 其他因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失。需要指出的是,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害,不包括申请人滥用保全权造成的损害,如申请人明知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形式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形式的担保:
现金或银行汇票:这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银行汇票作为担保;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存单作为担保,存单金额应符合人民法院要求; 国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出具国债作为担保,国债面值应符合人民法院要求; 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向人民法院担保指定金额; 保证人的保证:由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书,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抵押:申请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抵押给人民法院,如果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优先从抵押财产中清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具体形式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措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担保方式。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担保费的金额:
保全财产的种类和价值; 保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被保全人的经济状况; 执行财产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 其他可能影响保全费金额的因素。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参照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担保费的金额,比例一般在30%至50%之间。具体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胜诉或者撤回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都会及时退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费,并追究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既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又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制度对申请人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滥用保全权达到阻碍审判的目的; 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制度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