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查封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一)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二)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可能的; (三)为证据保全所必需,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查封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的情况是紧急情况或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二、财产保全与预查封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将财产保全分为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而预查封是指在普通查封、扣押、冻结之前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与财产保全相比,预查封具有以下特点: 1. **临时性**:预查封仅是一种暂时的保全措施,不具有最终确定性。 2. **保密性**:预查封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不公开于外,以避免对被申请人信用造成影响。 3. **对抗性**:预查封具有对抗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形成担保效力。**三、财产保全可以采取预查封吗**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是否可以采取预查封,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财产保全可以采取预查封。理由如下: 1. **性质相同**:财产保全和预查封同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 2.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包括了预查封。 3. **司法惯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紧急情况或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法院经常采取预查封措施。**四、预查封的程序**
申请预查封的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条件。 3. **裁定**: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会裁定准予预查封,并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方式。 4. **执行**:人民法院会将预查封裁定移交执行部门执行。**五、预查封的解除**
预查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1. **申请撤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预查封。 2. **自行解除**:人民法院撤销预查封裁定或者案件审理终结,预查封自动解除。 3. **依法解除**:法定解除事由发生时,预查封自动解除,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案件调解结案。**六、预查封的注意事项**
预查封是一项紧急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证据充足**: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紧急情况或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2. **申请及时**:预查封应在緊急情况發生後及時申請。 3. **限期解除**:预查封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 **损害赔偿**:如果预查封不当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可以采取预查封。预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保密性的、对抗性的保全措施,适用于紧急情况或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在申请预查封时,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注意相关的注意事项,以避免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