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裁定哪个部门出
发布时间:2024-09-24 19:55
  |  
阅读量:

财产保全裁定哪个部门出

**一、财产保全裁定概念**

财产保全裁定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债权实现而对其债务人或可能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的其他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使用状态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裁定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具体而言,由哪个部门作出保全裁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案件受理部门**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由受理该案件的立案庭或民事庭作出裁定。这是因为,立案庭或民事庭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既有利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滥用诉权。

**2. 诉讼保全庭**

一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诉讼保全庭,负责全院的财产保全工作。由诉讼保全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效率较高,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但是,诉讼保全庭的存在也增加了诉讼程序的环节,当事人申请保全可能比较不便。

**3. 法官助理**

在一些基层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官工作量,由法官助理负责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但是,法官助理制作的保全裁定须由法官签发才能生效。

**三、财产保全裁定的管辖**

财产保全裁定的管辖权一般由以下因素确定:

**1. 地域管辖**

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参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动产的保全,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动产的保全,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但是,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复杂情况的保全,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

财产保全裁定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保全的理由**

**2.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3. 执行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和期限**

**4.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5. 不予保全的理由**

**五、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以下效力:

**1. 直接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人必须立即履行裁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

**2. 可以被撤销或变更**

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有错误,随时予以撤销或变更。但撤销或变更裁定不得损害已经执行的权益。

**六、财产保全裁定的责任**

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1. 错保责任**

如果人民法院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当,错误地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失保责任**

如果人民法院违法不采取保全措施,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执行不当责任**

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违法,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前后为保障诉讼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效力。保全裁定由哪个部门作出,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财产保全裁定必须依法作出,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