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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险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4-08-08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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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条款

第1条 定义

本条款中,除非另有明确定义,否则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合同的人员或实体。 -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 已保财产:根据保险合同投保的财产,包括其组成部分、附件、配件和备件。 - 事故:导致已保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害的突发、外部且不可预见的事件。 - 损失或损害:已保财产因事故遭受的身体损坏、销毁或灭失。

第2条 承保责任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事故造成已保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的保险责任: - 火灾或雷击 - 爆炸 - 偷窃或抢劫 - 风暴、冰雹或雨雪 - 地震 - 地陷 - 水灾 - 飞机或其他空运器体的坠落或撞击

第3条 承保范围

本保险合同承保下列财产: - 建筑物及附属物 - 机械设备 - 存货 - 家具、装置和固定设备 - 电子设备 - 贵重物品(例如珠宝、艺术品、贵金属)

第4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申报的,经保险人认可的已保财产的重置或修复成本。保险人在投保时有义务披露已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5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保险期间可按月或按年确定。

第6条 免赔额

在保险人承担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或损害(即免赔额)。免赔额的金额在保险单中指定。

第7条 保险费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计算。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风险等级、承保范围和保单条件确定。

第8条 索赔程序

若发生事故导致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或损害的详细信息。被保险人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 事故报告 - 警方报告(如适用) - 受损或损坏财产的照片 - 维修或更换费用的估算

第9条 处理索赔

保险人收到索赔后将对损失或损害进行调查。如果确定索赔有效,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期分期支付。

第10条 除外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 战争、内战或恐怖主义 - 核爆炸或放射性污染 - 故意或恶意行为 - 保养不当或疏忽 - 电气或机械故障(除非另有承保)

第11条 保险单的变更

只有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书面同意,才能对保险单进行变更。所有变更必须附在保险单上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第12条 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均可根据保险单的条款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要求解约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单规定支付手续费。保险人解约需要给予被保险人合理的提前通知。

第13条 仲裁

任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提交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在保险单中指定。

第14条 其他条款

本保险合同受适用法律管辖。本条款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被确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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