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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0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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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引言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将来履行仲裁裁决的权益,经申请人申请,仲裁委依法采取限制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浙江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仲裁案件数量庞大,财产保全制度在其劳动仲裁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9条和《浙江省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办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争议; 申请人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的方式

浙江省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庭提交《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查受理。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书和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查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等。 裁定。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具体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 执行。裁定生效后,仲裁庭应当将裁定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已履行完毕; 仲裁庭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的可能。 仲裁庭应当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争议标的的大小、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期限。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仲裁庭在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解除保全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行为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分析

案例: 小明在某公司工作多年,最近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小明认为公司拖欠其工资和奖金共计10万元。仲裁庭受理后,小明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小明提供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该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于是作出裁定,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

结论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劳动仲裁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性制度。通过合理行使财产保全权,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作机制,为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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