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负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其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本探讨辨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管辖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法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该条款,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管辖法定专属管辖,其管辖法院包括: * 债务履行地法院 * 财产所在地法院 *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相对管辖**
在实践中,上述法定管辖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不明显的,申请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查标准**
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审查标准包括: * 申请人是否具有与保全标的相关的实体或实体请求权 * 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人提出的实体或实体请求权有关 * 保全标的或被告是否在法院管辖区域内**管辖异议**
若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法院在审查管辖异议时,除考虑上述审查标准外,还应注意如下事项: * 异议提出的时效性 * 异议主张和证据是否充分 * 管辖异议是否具有正当性**管辖权转移**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规定》第23条规定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转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情形包括: * 有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受理同一申请 * 申请人错误提出申请的 * 申请人恶意转移管辖权的**附带管辖**
《规定》第24条规定,主诉讼案件已受理的,受理法院对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具有附带管辖权。附带管辖的条件包括: * 主诉讼案件中已经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 附带申请的保全标的与主诉讼案件有直接关联**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返还借款,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李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不在法院管辖区域内。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规定》第22条,审查李某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法院管辖区域内。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查明李某经常居住地确实在法院管辖区域内,驳回其管辖异议。 **点评:**该案件表明,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除审查法定管辖外,还应当考虑相对管辖规定,并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审查。**结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管辖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问题。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应按照法定专属管辖、相对管辖等原则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时,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附带管辖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