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甲公司
住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联系方式:136xxxxxxxx
被告:乙公司
住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联系方式:137xxxxxxxx
原审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民初字第***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清偿债务本金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于**年**月**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借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丙公司应返还全部借款本息。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甲公司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原告甲公司诉讼丙公司期间,被告乙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向原告甲公司保证,如丙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由被告乙公司代为清偿。原告甲公司取得《反担保函》后,中止了对丙公司的诉讼。
然而,丙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亦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甲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根据《反担保函》的约定,向被告乙公司主张追偿权。无奈被告乙公司拒不履行追偿义务,致使原告甲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反担保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被告乙公司已明确表示保证丙公司如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由其代为清偿。现丙公司已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乙公司应按照《反担保函》的约定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证据和法律依据
证据:
1、《借款合同》原件
2、《反担保函》原件
3、《催款函》证据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2、《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甲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