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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追偿诉状
发布时间:2024-08-06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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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追偿诉状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甲公司

住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联系方式:136xxxxxxxx

被告:乙公司

住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联系方式:137xxxxxxxx

原审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民初字第***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清偿债务本金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于**年**月**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借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丙公司应返还全部借款本息。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甲公司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原告甲公司诉讼丙公司期间,被告乙公司出具《反担保函》,向原告甲公司保证,如丙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由被告乙公司代为清偿。原告甲公司取得《反担保函》后,中止了对丙公司的诉讼。

然而,丙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亦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甲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根据《反担保函》的约定,向被告乙公司主张追偿权。无奈被告乙公司拒不履行追偿义务,致使原告甲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反担保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被告乙公司已明确表示保证丙公司如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由其代为清偿。现丙公司已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乙公司应按照《反担保函》的约定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证据和法律依据

证据:

1、《借款合同》原件

2、《反担保函》原件

3、《催款函》证据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2、《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甲公司

年 月 日

1345682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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