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查冻执行财产登记监管若干制度的通知》(法发〔2017〕13号)、《关于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划拨、变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若干规定》(法发〔2008〕23号)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人员违纪违法处理办法(试行)》 (赣法发〔2018〕10号) 等规定,为加强我院在执行案件中的财产冻结工作,规范财产冻结行为,防范财产冻结风险,促进我院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廉洁性、高效性和规范化,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权利、财产采取停止支付、划拨处理或限制转让等保全措施的行为。
第2条 民事执行立案后,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中涉及财产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或特定动产。
第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或特定动产依职权冻结:
(1)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
(2)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的;
(3)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第4条 冻结前,执行法院应当审查有无保全担保,是否符合冻结条件,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或者其他证据确定被冻结的账户或财产。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的账户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账户冻结。
第5条 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应当及时制作《冻结财产令》,并通过电子送达平台或者传真、邮寄方式向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