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2023)黔01执***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现予以公告:
一、查封财产情况:
1. 房屋:位于贵阳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2. 土地:位于贵阳市***,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3. 其他财产:***。
二、查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年。
三、权利限制:
在查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一律无效。被执行人应妥善保管上述财产,不得损坏、转让、处分,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0851-********
特此公告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