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填入案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
本院在审理你(单位)[诉讼地位],不服[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名称][作出行政行为的文号及具体内容]一案中,依法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你在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对你(单位)的财产权益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经你(单位)同意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保全的。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和期限
1. 你(单位)可以在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也可以在立案后至本案一审判决送达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你(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能够证明你(单位)合法权益正在或即将受到损害,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材料;
(3)你(单位)认为需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你(单位)应当对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你(单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本告知书仅为一般性告知,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为准。
特此告知。
[人民法院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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