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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担保物解封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2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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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担保物解封申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地:(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地:(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

诉前保全担保物解封申请书

尊敬的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XXXX纠纷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并于XXXX年XX月XX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位于XXXX的XXXX(以下简称“担保物”),价值人民币XXXX元。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同意解除,特申请解封上述担保物,请予以批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XXXX纠纷,被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位于XXXX的XXXX(以下简称“担保物”)。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并于XXXX年XX月XX日对案涉担保物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现,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提供了等值的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已同意解除诉前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保全措施,请贵院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下列请求,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一)保全、行为保全;

(二)**解除保全**;

(三)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四)财产保全;

(五)先予执行;

(六)准许或者不准许撤销;

(七)延期或者分期履行;

(八)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财产足以履行的;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经人民法院审查,**保全错误**的;

(三)**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法律文书驳回**,或者**申请人被告知其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担保人应当将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担保协议**提交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位于XXXX的XXXX(精确描述担保物信息)的查封/扣押/冻结; 2. 本案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