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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法院财产保全材料
发布时间:2024-07-2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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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法院财产保全材料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及其分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分类有:

查封:查封是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一种保全措施。 扣押:扣押是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货物或票证扣留的保全措施。 冻结:冻结是指禁止被申请人从其银行账户中转账、取现或进行其他划款的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必须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提出明确的保全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证明保全请求的合理性。 有证据证明不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权益的重大损害: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造成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起诉状或申请执行书:载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的诉状或执行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依据,以及保全的具体要求。 证据材料:证明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以及不保全会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清单、证人证言。 担保金或履约保证: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要的担保金或履约保证。 **四、财产保全的手续**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或《申请执行书》及《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法院受理后,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交由有关机构执行。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法院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后,有关机构应按照裁定书的内容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因保全种类而异,具体方式如下:

查封:查封机关前往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其他所在地,对其账户、房屋、土地等财产实施查封,并加贴封条或其他标志。 扣押:扣押机关将被申请人的动产、货物或票证扣留,并送交指定场所保管。 冻结:法院通知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冻结,禁止其划款或转账。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经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以解除。解除条件如下: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保全期限届满,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法院认为保全措施无必要或已达到保全目的,将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七、财产保全中常见问题**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如:

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应立即向法院报告,并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制止。 被申请人主张无效或不当: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依法裁定。 担保不当造成损失: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后,如果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申请人负有赔偿责任。 保全措施执行不当:执行机关在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或者申请复议。 **八、财产保全的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根据是否充分、完备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或履约保证不保全将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九、总结**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备材料,提出申请,法院应严格审查,慎重采取保全措施,避免不当执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