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最终的胜诉利益,我国法律赋予了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权利。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中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利害关系人或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请人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提供法院要求的担保金,导致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最终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那么,诉中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交不起担保金怎么办?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具体来说:
1. 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原则,不提供担保是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 担保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物,也可以提供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物,应当将担保物交人民法院保管,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监管。提供担保人的担保,应当提交担保书,以及担保人的资信证明。担保人必须有财产担保能力。”
由此可见,法律虽然规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则性要求,但也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法院也会依法裁定财产保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提供担保:
1. 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例如,《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2. 依据法律原则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例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等,如果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将导致当事人难以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益,违反了法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宗旨,因此可以不提供担保。
3. 根据具体案情可以裁量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例如,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提供担保,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的等,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裁定不需提供担保。
如果确实需要提供担保,但又无力承担高额担保费用的,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式:
1. 申请减免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减轻或者免除担保。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理由正当的,应当作出减轻或者免除担保的裁定。”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担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免担保。
2. 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前所述,担保的形式可以多样化。除了提供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外,还可以提供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抵押,或者由有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现金担保,可以尝试与法院协商,提供其他可行的担保方式。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申请财产保全。
4. 与对方协商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对方同意不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以避免财产保全带来的损失。
诉中财产保全制度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多少担保,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如果遇到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最优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