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款支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现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行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分类
1.履约保证金:指承建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完工及时交付而质押的一定金额。
2.投标保证金:指承建单位为报名竞标、取得竞标资格而质押的一定金额。
3.贷款担保:指工程项目方为融资而担保的一定金额。
4.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实施要求
1.承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否则将不得参与招标或直接委托项目。
2.工程项目方在贷款担保时,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3.担保金额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和工期等因素确定。
4.承建单位和担保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资金核对,确保担保金额充足和安全。
5.如因承建单位原因导致担保企业出现损失,将追究承建单位的责任。
四、担保解除
1.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解除担保。
2.投标保证金在竞标结束后,无订单的情况下解除担保。
3.贷款担保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经还款完成后解除担保。
五、附则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工程项目方、承建单位及担保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施。
3.如在实施中出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进行调整。
通过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能够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管理,提高工程款支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工程款支付出现风险和纠纷。同时,也能够锻炼承建单位和担保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广大工程项目方、承建单位和担保企业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本通知中的要求,共同推动工程项目建设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