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反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在被申请人胜诉、获得赔偿权利后,申请人能够偿还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安丘法院认可的财产保全反担保类型包括:
现金或银行存款 国库券、凭证式国债 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 有价证券 抵押 质押 保函 拥有清偿能力的第三人保证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反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反担保的形式和数额应与保全请求相适应 反担保提供人有足够的财产能力偿还保全标的 反担保不违反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反担保进行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形式审查:审查反担保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实质审查:审查反担保的数额、财产能力、是否违法等方面 风险审查:审查反担保是否能够切实保障被申请人的赔偿权利财产保全反担保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后,自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之日起生效。在被担保债务履行前,反担保人不得处分其提供反担保的财产。
财产保全反担保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财产保全被依法撤销或中止 被担保债务经清偿完足 反担保期限届满或者反担保人提供新的反担保 反担保人依法免除反担保义务在被申请人胜诉并获得赔偿权利后,申请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反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反担保的方式包括:
划付反担保中现金部分 拍卖、变卖反担保中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保函 责令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需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适当的反担保形式和数额 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反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及时追加反担保或提供新的反担保 承担反担保到期后仍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胜诉并获得赔偿权利后,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的,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财产保全反担保被强制执行后,反担保人的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被申请人的赔偿权利怎么办?反担保人的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被申请人的赔偿权利的,申请人仍需承担超出反担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
3. 人民法院未审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有效性,是否影响该反担保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未审查财产保全反担保的有效性,并不影响该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反担保人仍然承担相应的反担保义务。
4. 申请人可以以他人名义提供财产保全反担保吗?申请人不可以以他人名义提供财产保全反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拥有清偿能力的第三人,并且其提供反担保的财产应当有足够的处置权利。
5. 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反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条件,该反担保是否仍然有效?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反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条件的,该反担保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拒绝接受该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