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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1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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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引言:**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是环保部门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旨在制止和惩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然而,查封、扣押并非最终目的,而应视其为促使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危害的手段。当违法行为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后,环保部门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解除程序和条件。具体而言,以下法律法规为环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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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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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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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环保部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了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解除查封、扣押的条件**

环保部门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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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已消除,环境危害已排除。**这是解除查封、扣押的首要条件。只有在确认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了环境污染风险后,环保部门才能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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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若查封、扣押是作为行政处罚的措施之一,则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后,环保部门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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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期限届满后,若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环保部门应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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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例如,当事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此期间可以解除查封、扣押。

**三、解除查封、扣押的程序**

为确保解除查封、扣押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环保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申请与审查:**当事人认为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条件的,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现场核查:**对于涉及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环境危害是否已消除、整改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3.

**作出决定:**经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解除条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4.

**送达与执行:**环保部门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组织人员解除查封、扣押状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四、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写作要求**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环保部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其写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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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决定书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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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决定书中涉及的事实情况要真实、准确,并与现场核查结果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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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决定书的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简洁、清晰,避免出现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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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行性**:决定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并明确解除查封、扣押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五、结语**

环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保障环境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操作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依法、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强制权,做到既要有效制止和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