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全财产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为防止财产发生变动或被他人转移,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到侵害,但尚未进入实体程序时,可以申请保全财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申请人可以提交恢复保全财产申请书,请求恢复保全措施。
申请主体
恢复保全财产申请书的申请主体为原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起诉的,或者保全的财产、价款已经变现,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解除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恢复保全。但解除后超过三十日的,不得申请恢复保全。
申请材料
1. 恢复保全财产申请书;
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3. 证明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或决定;
4. 申请人认为解除保全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5. 申请恢复保全财产清单;
6.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程序
**1. 申请书的递交**申请人应当向原裁定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递交恢复保全财产申请书。
**2. 审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 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解除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裁定恢复保全措施。法院在裁定中应当明确保全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事项。
**4. 送达**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保全措施的恢复
法院裁定恢复保全措施后,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恢复效力。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在解除保全之日起30日内提出恢复保全申请。超过30日的,不得申请恢复保全。
2.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保全措施错误。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3. 保全财产清单应当明确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4.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确保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恢复保全财产申请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