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法院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日期]
**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名称]
**案号:** [案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执行人:** [执行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下列财产:
[财产类型 1]:具体财产信息 [财产类型 2]:具体财产信息 [财产类型 3]:具体财产信息 [财产类型 4]:具体财产信息**冻结期限:** 本冻结决定自送达之日起 [天数] 天有效。
1. 本院将冻结决定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到冻结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向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并立即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本院报告:
被执行人向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的;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冻结财产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他与冻结财产有关的重要情况的。3. 对不履行本通知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被执行人收到本冻结决定后,因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导致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本冻结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冻结。
3. 本通知书由 [经办人姓名] 负责送达。
执行法院(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附:
1. 本通知书的复制件若干份
2. 执行裁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