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民事诉讼法追加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9 02:27
  |  
阅读量:

民事诉讼法追加财产保全

简介

民事诉讼法追加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保障原告在诉讼中财产权利的实现,防止被告处分、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原告胜诉后难以执行判决。

适用条件

追加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 被告顽固地拒绝提供担保的; 有证据证明被告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的; 其他可能导致执行困难的情形。

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以下证据材料:

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证据; 申请人财产权利的证明; 证明保全财产价值的证据。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手续是否完整; 申请事由是否成立; 保全方式是否适当; 保全范围是否合理。

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准予追加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的标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裁定驳回追加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附具理由。

执行

人民法院追加财产保全后,将相关裁定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裁定内容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

追加财产保全自执行之日起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保全的标的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保全的期限届满的; 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复存在的;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的情形。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項:

申请条件必须满足法定要件;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 保全范围应当适当,既保障原告权利,又不得滥用权利;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做好保全后的后续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至第四百三十五条

案例分析

案例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剩余房款。2022年1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正在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裁定,准予原告追加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房屋。

案例2:

原告与被告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至法院。开庭前,原告发现被告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出售,并将出售所得款项转移至境外账户。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有转移财产进行逃避执行的嫌疑,遂裁定准予追加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结论

民事诉讼法追加财产保全是保障原告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