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财产被保全后股权是否能转让的问题。对此,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对财产被保全后股权能否转让这一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采取禁止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其财产,影响判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或者执行中转移、毁损、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表决权、收益权、优先购买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股权是一种动产权利。动产是指易于移动的物,与不动产相对。股权是一种无形动产,它是基于法律文件存在的权利,不能直接用手触摸。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动产权利的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知,股权作为一种动产权利,其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书面凭证,是确定股权转让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财产被保全后股权能否转让,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财产被保全后股权不能转让
此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财产具有约束力,股权作为被保全财产的一部分也受到保全措施的约束,因此在财产被保全期间,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
观点二:财产被保全后股权可以转让
此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被保全财产的临时性处分,并不剥夺被保全财产所有人的处分权。股权作为一种动产权利,其转让不受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
对于财产被保全后股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定:
案例一:
2015年,A公司申请法院对B公司的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查封、冻结B公司的股权。后C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C公司受让B公司的股权。法院经审查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期间,且未经法院许可,违反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要求,故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参见《(2017)苏03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2016年,D公司申请法院对E公司的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禁止处分E公司的股权。后F公司与E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F公司受让E公司的股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和《物权法》并未禁止股权转让,且财产保全措施仅能禁止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处分该财产,并不能限制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参见《(2018)苏03民终976号民事判决书》)
从以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财产被保全后股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法院并无统一的认定。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财产的转让具有约束力,财产被保全期间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但也有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并不限制第三人取得股权的所有权,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在财产被保全期间也可以有效。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具体适用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股权转让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
综上所述,财产被保全后股权能否转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权衡各方利益,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股权转让公信力的损害,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