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争议的财产”,“争议的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全标的”。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特定的财产,也可以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既可以是已经存在的财产,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的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金钱、存款。
这是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标的物。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一定数额的存款,也可以冻结其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的一定数额资金。
(2) 房屋、土地使用权。
法院可以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限制其对房屋的出租、出售等行为。对于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3) 其他动产、不动产。
包括机动车、船舶、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有价证券、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4) 将来可得的财产。
例如,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债权,被申请人未来可能获得的租金收入、股息、红利等。
财产保全的范围是指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限度,应与其所要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其请求的金额或价额相适应。也就是说,申请人不能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都申请保全,只能在其请求的金额或价额范围内申请保全。
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100万元,则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冻结乙公司100万元的银行存款,也可以申请查封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明确具体的保全标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确定财产保全标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保全标的的合法性。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不能是违法所得或者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例如,毒品、走私物品等,即使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也不能作为保全标的。
(2) 保全标的的关联性。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与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不能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产。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就不能申请保全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房产。
(3) 保全标的的可执行性。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是将来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财产。例如,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物品,或者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财产等。
(4) 保全标的的价值性。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在将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例如,申请保全一辆已经报废的车辆,即使法院同意保全,也无法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确定保全标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成功率,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