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作用在于防止被告人在判决后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保全措施可分为:
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原告或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任何时候提出保全申请,但诉讼前必须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起诉状或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担保金(一般为保全标的额的10%)1)递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审查受理: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3)裁定:法院在受理申请后 48 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保全。
保全裁定生效后,法院将责令被保全人履行保全义务,并可委托有关机关执行。常见执行方式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财产 限制出境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情况解除: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执行完毕 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 担保人申请解除保全1)充分准备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2)及时申请:越早申请,保全效果越好。
3)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标的应为被告名下的高价值、不易转移的财产。
4)赔偿责任:申请保全如果被驳回或撤销,申请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