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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什么时候可以
发布时间:2024-06-07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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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什么时候可以

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时, 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财产保全申请权的及时行使有利于防止或减少侵权行为造成自身的损害,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秩序的稳定。

财产保全申请的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财产保全申请的时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起诉前财产保全

在提起诉讼前,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自己的财产, 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即将实施上述行为,使判决可能无法执行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起诉后财产保全

在已提起诉讼后,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紧急,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可以缺席裁定先予保全。

三、执行中财产保全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转移、变卖、毁损、隐藏等行为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99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与本案相关的合法权益。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自己的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即将实施上述行为, 使判决可能无法执行的。 申请财产保全有必要且适度。

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了五种财产保全措施,分别是: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人应向被申请人履行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其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主张的债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事项和理由。 有关证据的材料清单。 申请人的签名、捺指印及申请日期。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裁定:

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 对申请准许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保全的,应当在120小时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有: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期限和方式为申请人认可的,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的。 申请人申请先予保全的裁定确有错误的。 执行程序终结的。 其他依法不宜继续保全的 情形。

人民法院在作出准许解除财产保全裁定或裁定不予解除 财产保全的裁定后, 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特殊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特殊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在境外的财产。 向有关单位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状况。 责令被申请人申报财产并出具担保书。 在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查询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银行账户。

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造成损害。 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因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打击逃避和抗拒执行判决的行为。

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权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救济措施,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 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不滥用财产保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