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立案受理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因此,诉前财产保全是可以扣押的。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权争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行为;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 保全的范围和方式与申请人的请求相符。诉前财产保全扣押的范围限于有证据证明有财产权争议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动产,如汽车、家具、电器等;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金钱、金银饰品等有价证券; 在被申请人处发现的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扣押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訴訟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کتابة ممهورة;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由执行人员携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执行; 执行人员在执行過程中,應當制作扣押清单,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诉前财产保全扣押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扣押不当的; 申请人3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扣押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审查异议,对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扣押。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权争议以及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行为; 申请人应注意保全财产的范围,避免过度保全; 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及证据情况决定扣押的范围和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被申请人可以在诉前财产保全扣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会及时审查异议,对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扣押。